内政字[2003]19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和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今年是普通高等学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我区高校毕业生为26084人,比去年增加进近万人,加之“非典”  疫情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高校应充分认识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去年。  
二、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人士、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议事机构,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普通高校也应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及相关处室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把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社会就业工作体系及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体系,每年对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抽查、评估,定期公布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含就业率)。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实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评估高校办学质量、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非国有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一)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牧区生产一线就业。各盟市、旗县要为到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搞好服务,并予优先安排。对本地区、本单位需要的人才,应主动到高校招聘。
(二)到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边远地区苏木旗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基础上高定一档。  
(三)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优先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及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到苏木旗乡镇基层单位从事农林牧水、乡镇企业、教育、卫生等行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资格后,经所在地聘用,享受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待遇。其中,研究生直接认定为高级资格;本科生直接认定为中级资格,中级资格满两年认定为高级资格;专科生工作满三年认定为中级资格,中级资格满六年,并经本科院校进修后,认定为高级资格。上述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工作满四年、本科生工作满六年、专科生工作满八年可以参加社会化评审,取得社会化评审资格。  
旗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其聘任不受岗位和指标限制,由所在单位自主聘用。
(五)支持非公有企业自主接收高校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技术职称评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六)工商、金融、税务部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予支持。凡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事临时性经营的,可为其颁发一年期临时营业执照,愿意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意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重新予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2.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缴登记类及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3.新办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到边远贫苦地区创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4.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内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五、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自治区、盟市机关录用研究生以上学历公务员,旗县、苏木乡镇机关录用本科以上学历公务员,可简化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优先录用。事业单位接收研究生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限制,鼓励事业单位以聘用形式接收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非国有企业可直接接受高校毕业生。
六、为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如本人要求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免费保留两年。本人要求转回生源地的,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和盟市、旗县就业,盟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当地用人单位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落户工作由公安机关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取消落户许可证、增容表等不利于毕业生择业的落户限制,不得向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  
八、要求就业但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生源地所在地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事业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且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性救助,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在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以确保义务教育质量。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区域开放,允许在全区教育系统内流动,允许长线专业毕业生跨行业就业。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考试录用的办法,使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具体教学岗位。  
十、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女性毕业生。对有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十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尽快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并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自治区财政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高校要成立独立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保证学校参加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专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数量不低于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500,保证年度就业工作经费不低于当年全部学费的1%。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及用人单位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应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尽快与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联通,形成国家、自治区、高校三级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  
十二、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逐步解决教育结构与社会需求间的矛盾。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学[2003]6号)明确的高等教育管理与就业挂钩18项具体措施,要求将高校质量评估、地方及高校招生计划确定、高校学位点设置等与就业率适度挂钩。对于社会需求不大,或因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招生数量,并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直接停止招生。高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十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高专生实施"高职高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从自治区财政划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职业技能鉴定费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十四、各高校应开拓思路、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收集用人信息,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切实提高签约率。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可视疫情,适当延长毕业生择业签约时间,分批办理就业手续。已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各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之前对其进行体检,并出具健康证明。应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工作预案,消除不稳定因素。
十五、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就业指导课、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典型实际和成功经验,帮助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引导毕业生确立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高校应参照本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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