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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人才获奖励可免个税
www.nmbys.com 发布日期:2005-08-11   新闻来源:相关网站
北京市政府为吸引高级人才而作出的专项奖励,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昨天,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这一通知。  

  在“京地税个〔2005〕350号”的通知中规定,对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前,我市规定从6月30日起,跨国公司副总以上等六大类人才每年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本次通知中明确,专项奖励申请人需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按市地税局为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的现行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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