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毕业生?  
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毕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2、什么是结业生?  
   
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通过毕业论文者。结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结业生不再补行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3、什么是肄业生?  
   
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亦可指完成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者(包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肄业生由培养单位颁发自制的肄业证明。
   
4、什么叫有学籍?  
   
凡参加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者,即取得学籍,否则属无学籍学生。无学籍的学生,国家不承认其学历,不负责毕业派遣。
   
5、什么是在职生?  
   
在职生,是指在学期间不脱离工作单位,边工作边学习的研究生,而不是指由工作单位考取的研究生。
   
6、什么是委托培养生?  
   
委托培养生是指对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招生单位负责培养,学生毕业后到提供培养费用的单位去工作。委托生、委托培养单位及委托单位三者应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7、什么是定向生?  
   
为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以下简称定向生)。
   
定向生毕业后应按招生时填报的志愿到定向分配地区或单位工作。
   
8、毕业研究生“生源地区”的确认。  
   
属应届毕业生直接考取研究生的,指入大学本科(或硕士)前家庭所在地在地区;属由工作单位考取研究生的,指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9、研究生就业的服务范围是什么?  
   
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党政机关;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国家统一招收的毕业研究生应在一定服务范围内就业,优先考虑生源所在地区的急需;师范类毕业研究生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对于超出范围就业的毕业生,须经培养单位批准后,参照委托培养方式补交培养费.
   
10、结业研究生的就业:  
 结业研究生在生源地区就业,经培养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有接收单位的予以派遣,在本年度没落实工作单位者,不负责派遣。
   
11、退学(肄业)研究生的派遣:  
   
退学(肄业)研究生,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半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予一次性派遣。逾期者,根据国办发(82)23号文的有关规定,将其户口、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处理。原为在职考取研究生得的,按国办发(82)23号文件精神,回入学前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就业。对退学研究生派谴的时间,原则上应随每年春季或暑期毕业研究生一起派,也需要上报建议计划,在研究生派遣证“  备注”一栏,注明“退学生,按本科(硕士生)派遣。”
   
12“在职”研究生的派遣:  
   
在职研究生因不脱离本单位工作,一般不需要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13、“委托代培生(含定向生)”研究生的就业派遣:  
   
委托代培生(含定向生),应严格按招生协议就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14、研究生报到证的作用:
   
《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是由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毕业生凭本证向工作单位报到,其他证件无效;如有遗失,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毕业生报到后,持本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户口,本证交工作单位留存;本证涂改无效。
   
15、在派遣过程中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如何就业?  
   
根据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生病,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可申请休学,休学以学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仍未病愈的,按病退处理。在毕业时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修养。修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培养单位自定。一年内病愈且有接收单位的,可予派遣。超过一年的不负责派遣,档案、户口转入家庭所在地;由工作单位考取的研究生,按国办发(82)23号文件精神,由本人、培养单位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决。毕业生报道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在已办理派遣手续,但还未报到期间发生疾病,就要由培养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协商解决。
   
16、研究生就业计划制定:  
   
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春季上报计划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月底,暑期上报计划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四月底。培养单位亦可根据情况及主管部委的要求自定。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经教育部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17、毕业研究生生源的统计:  
   
毕业研究生生源的统计是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高校研究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由培养单位按要求录入数据,于每年十月底报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汇总而成,最后再上报教育部学生司。
   
18、各培养单位到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时需做的准备工作:  
(1)、携带毕业研究生就业情况报表;
(2)、毕业研究生招生录取原始底册;
19、对于违反毕业研究生就业规定者,应如何处理?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章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在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起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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